【摘要9.13.2010中央社 林長順】裕毛屋公司郭姓、蔡姓員工,不滿公司謝姓總經理動輒以「混飯吃」辱罵他們,依勞基法解約並要求支付資遣費。最高法院今天判決,裕毛屋須支付2人共計新台幣247萬元定讞

判決指出,郭姓、蔡姓員工分別自民國77年間在裕毛屋公司服務,謝姓總經理任職後,即對多名資深員工極盡刁難,並以言語多次侮辱、恐嚇,讓他們忍無可忍。98年5、6月間,2 人以錄音筆錄下謝姓總經理在開會時有關「垃圾、死木頭、混飯吃」等侮辱性言語

2 名員工主張,謝姓經理的行為已構成對勞工實施「重大侮辱」,要求裕毛屋公司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終止契約,並分別支付資遣費、加班費及未休假薪資各 133萬餘元及114萬餘元。

全案一審時,法院認為謝姓總經理的言語已對郭、蔡兩人人格侮辱,嚴重影響勞動契約繼續存在,全數判准兩人請求的資遣費。裕毛屋公司不服,兩度提出上訴,但台中高分院、最高法院先後駁回上訴,全案確定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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