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摘要9.16.2010 蘋果 劉昌松】 北縣男子李俊緯,不滿在藝明模具公司上班沒特休假,向勞工局申訴後,老闆竟要李坐在廠房門邊、用紅色尼龍繩圍出的「待工區」等待工作,除了上廁所外不得離開,害李被同事笑是「看門狗」。

台灣高等法院認定,此舉已重大侮辱李的人格,昨判公司須賠李精神損失五萬元,連同資遣費李共可獲賠32萬多元。全案定讞。

勞動人權協會顧問汪立峽痛批:「僱主的這種行為幾乎形同妨害自由!勞工除了可以拍照存證提出刑事告訴外,也可以向縣市勞工局提出申訴。」

律師黃碧芬說:「若僱主任意改變工作條件,如不合理的職務調動,使勞工遭受重大侮辱,勞工可依《勞動基準法》主動終止雙方勞動契約,請求僱主給付資遣費。」

 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earthkfa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