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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摘要8.15.2010蘋果 郭芷余、邱俊吉】這種判決真讓人吐血!高雄縣男子林義芳今年2月在甲仙鄉立圖書館的樓梯將一名6歲女童抱上大腿,用手指性侵得逞,一名婦人見狀憤怒報警逮人。
林嫌被檢方依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求處7年10月重刑,但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,竟認為這名變態色狼「未違反女童意願」而與之性交,改以罪責較輕的對未滿14歲男女性交罪輕判3年2月。
林義芳(31歲)目前遭羈押,檢方在地院宣判後不服,立即上訴二審。檢方認為,以女童6歲心智,對性和身體自主能力都還沒成熟,甚至連意思表達都不清楚,根本不可能同意性交。
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大罵:「法院這麼認定,不就等於宣告小女孩同意和陌生大人發生性行為,怎麼可能?」兒童心智專家、台安醫院精神科主任許正典則指,6歲孩童對性行為還沒有判斷能力,也不知反抗,「法官未免把兒童想得太成熟了。」
許正典指出,依照一般性心理發展,6歲對性行為還沒有道德、認知上的判斷能力,「既不會有羞恥感,也不太容易因為不舒服而反抗」,這些能力都需教育灌輸,通常要上了小學、9歲後才有保護自己身體、器官的觀念。
國軍台中總醫院精神科主任王家駿也指,6歲女童對性了解有限,對於不懂的事,「即使沒拒絕,法官也不該認定她同意。」如此判刑「是離譜了」。
高雄地院行政庭長李淑惠則表示,承審法官也覺得被告行徑很可惡,但由於檢方起訴加重強制性交罪的構成要件是「以強暴、脅迫、恐嚇、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」,若無證據證明女童曾表示不願意,法官依法僅能改用「對未滿14歲男女性交罪」判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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