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陳玲玉 工商時報 2010.07.28摘要】眾所皆知,「無罪推定」是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權,在嫌犯被法院判決有罪定讞之前,被告均應被視為「無罪」以維護其基本法益;
「偵查不公開」的用意亦然,以免犯罪嫌疑人因偵查過程公開,而被社會大眾品頭論足,未審先判而導致名節掃地。
最近檢調單位因發覺前立委何智輝,疑似透過二位女人充當白手套送錢給法官及檢察官,而展開震驚社會的貪瀆疑案。對於該案搜證及搜索的過程,部分媒體報導歷歷如繪,猶如記者和檢調一起在現場辦案。
對於「偵查不公開」這個人人皆知的刑案基本要求,即使當檢調偵辦自己人時,仍然未能遵行。無怪乎律師界戲稱:「偵查不公開」是指「對被告不公開,但對媒體公開」,值得司法機關檢討。
正當媒體不留情地挖掘涉案法官的底細之際,市議員候選人應曉薇,突然在電視談話性節目中,指控「陳姓法官,曾透過律師向一位重刑被告索取300萬元以換取輕判,但該被告因湊不出錢而被判死刑,目前仍被關在監獄之中」云云。
應曉薇於言談中提及索賄者、被索賄者、居中聯絡的律師、索賄金額、索賄原因,似乎證據確鑿且都在她的口袋之中。在法言法,應曉薇的談話已經涉及幾個重要的法律課題。
其一、不論應曉薇所言是否屬實,可以肯定的是,應曉薇並非「索賄案」的當事人,充其量只是一個消息的「聽聞者」。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,第三人於審判外所為之言論,只是「傳聞」,不得作為他人犯罪的「證據」。
其二、即使應曉薇持有「索賄案」被害人所寫的指控文件,也不應在電視節目中公開宣示。因為她的說詞如果日後被證明與事實不符,對於那些因她爆料而遭受名譽損害及身心重創的法官,她又將如何彌補與賠償呢?
對於不能確知的他人犯罪,切勿信口開河、散佈於眾,以免損人清譽。尤其不能將未確定之犯行向媒體揭露,以免擴大別人的損害,也加重了自己侵害他人名譽的法律風險。
其三、如果「索賄案」內容屬實,應曉薇的公然陳述,豈非讓居中傳遞索賄消息而仍屬自由之身的律師,有機會預為防備?
其四、如果因為持有他人犯罪的人證、物證,而欲踐行公民的社會責任,理應將犯罪證據直接交給檢調單位,讓司法人員依法偵辦,才是正途。
應曉薇向媒體揭露「法官索賄300萬元」的消息之後,調查局立即訪談應曉薇,體現了檢察官知悉犯罪嫌疑即可開始偵查的法律要求。
對於民眾的法治教育,政府機關本即責無旁貸,而適時且具體的個案教導,更能廣收宏效。此從應曉薇接受訪談之後,面對記者詢問索賄詳情時,一改之前侃侃而談的態度轉而答稱:「基於偵查不公開,不便說明」,顯然她已被調查局上了一堂「尊重他人人權」及「偵查不公開」的法治課。
應曉薇的言行,只是反映了「名嘴,時時爆料」、「放話者,濫殺無辜」的冰山一角。事實上,因媒體爆料而無端受害的企業與個人,難以計數。
如果檢調單位能夠像處理應曉薇事件一樣,對於向媒體揭弊者即時進行訪談,則不只可以早日啟動犯行之偵查,更是「遏阻不實爆料」的最佳良策,必將獲得社會大眾的肯定與迴響。
李鈞震:
1. 新聞媒體要注意,新聞媒體最重要的工作是監督權貴階級,特別要保護社會上的弱勢者,所以,對於何智輝那一種權貴階級,有半根鵝毛就可以透過DNA來推測他所有的狀況。
2. 但是對於被指稱當白手套的女性關係人,她們不算權貴階級,對她們的報導就要特別地小心謹慎,照片應該要打馬賽克,名字中間應該多加一個「x」,要尊重她們的隱私權。
3. 法官,在社會上當然算權貴階級,新聞媒體當然可以合理地推測他們的犯罪手法;但是如果發覺檢察官者特別透露偵察內容給媒體記者,那麼就一定要把這個敗類檢察官給揪舉出來。
4. 新聞媒體,也是一種權貴階級。擁有言論發言權,是一種非常龐大的權力,所以,新聞記者如果刻意洩漏檢察官的偵察內容,其他同行應該把這種媒體敗類給公布出來,讓社會大眾一起撻伐。
5. 在蔣經國統治時代,法官、檢察官、調查局、新聞記者可以說是蛇鼠一窩,互相染黑,互相交流彼此的情色資訊,這一種生活習慣,到現在還沒有完全絕跡。
6. 律師,也是一種社會權貴階級,其中有不少人擔任司法黃牛,也有不少人惡意詐騙平民百姓,更有人主動勾結法官;律師如果沒有參加人權或環保組織,也很容易變成社會敗類。
7. 不管是誰,自認為是高級知識份子的人,如果沒有公開譴責國民黨的「黨產」,造成台灣的政黨競爭不公平,沒有把六千億的「黨產」交還給國家,這些高級知識份子,也幾乎等同社會敗類。
8. 權貴階級,都會養智庫來幫他們出餿主意,也會請會計師幫他們逃漏稅,請律師幫他們詐騙平民百姓,包養民代來獲得國家的各種資源。所以,新聞媒體,一定要擔任社會正義的勇士,勇敢地揭發權貴階級的醜陋。
9. 國民黨的「黨產」絕大多數是從蔣中正時代開始,從國庫當中A進國民黨的黨庫,絕大多數都是不義之財,到目前為止,有還給國家的只佔少部分,大部分都被國民黨的權貴階級私吞或洗錢到海外。
10. 只要國民黨不把六千億新台幣都交出來,那麼,所有的國民黨黨員都是社會上的敗類,人人得而誅之,根本不必考慮偵察有沒有公開。
11. 台灣的法官與檢察官,超過五十歲以上的,幾乎都曾經收過紅包,配合蔣經國那個獨裁者,來箝制言論自由,踐踏百姓的人權,甚至惡意地冤枉好人,送他們去綠島,還有人不幸被槍決。這些人是獨裁者欺負弱勢者的共犯。
12. 本來台灣超過五十歲以上的司法官,絕大多數就是敗類,都應該透過「轉型正義」的過程,公開地審判、清查家產,但是,國民黨籍的立法委員與黨主席,刻意地保護這一群社會敗類,來間接控制司法審判。
13. 台灣超過五十歲以上的法官,如果沒有經過公平的「轉型正義」司法審判,來檢驗他們這一生的得失,這就是司法院院長與大法官為德不卒、沒有社會正義感。所以,他們不管偵察公不公開,都不需要保護他們的人權。
14. 偵察不公開原則,重點是要保護社會的弱勢者,不是要保護權貴階級。
參考資料:殺戮戰場60 台大迎新 教授痛批扁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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