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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張國仁 工商時報2010.03.08 摘要】  從專制進步到法治,台灣百年司法是一部漫漫的改革史,迄今仍未竟其功!

    台灣在1895年割讓給日本後的50年間,日本基本上就是以一套「六三法」統治台灣人。1896年4月1日第1任台灣總督樺山資紀發佈「六三法」作為台灣的基本法,此使台灣總督總攬行政、立法、司法及軍事大權於一身。總督的命令等於是法律。 簡言之,就是總督的專制統治

    1945年8月15日,日本戰敗向我國投降,大致來說,光復前的台灣,關於財產法方面是根據日本法;而身份法則採用民間原習慣法。光復後,雖然國民政府對台灣的治權1945年才開始,但政府把法律規章,延伸到1928年起在大陸的判例及法理。

        在日據時代,日本用台灣在地的法官不多,楊仁壽說,印象中比較有名氣的包括司法院前副院長洪壽南、高雄地方法院首任院長馮正樞等。

    1948年4月國民大會通過「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」。翌年5月20日起,前總統蔣中正宣佈台灣實施戒嚴,台灣進入「威權統治」時代

    1945年台灣高等法院接收日本留下的各級法院,當時民、刑事審判的最終審是在南京的最高法院;1947年行憲後司法院設置大法官會議,成為我國的釋憲機關。國民黨一名中常委曾經說「法院,是國民黨開的。」

    1987年解除戒嚴,動員勘亂時期則在1991年終止,1991年5月17日廢止懲治叛亂條例,1992年5月15日修正刑法100條,使言論自由真正落實,宣告了「白色恐怖」的結束。          

關於司改所提出「司法院定位與刑事訴訟制度」的改革方向,至今仍未完成。至於民事改革上所謂「合意選任法官」制度,業已失敗,現在好像是處於一個「走位的司法體」階段。

李鈞震:

1、 台灣司法最骯髒的就是,司法官收紅包,接受國民黨權貴的指示辦事。這在兩蔣統治時代,是常識,而且是制度化的事。

2、 台灣司法進步緩慢的主因,是沒有轉型正義。也就是現在的法官、檢察官沒有檢舉他們的同事與過去的長官,讓他們接受德國納粹戰犯一樣的公平審判。

3、 因為司法官過去的骯髒事,沒有被清算清楚,所以現在清廉的司法官也沒有人要相信,這導致許多台灣人認為,擔任司法官是家族之恥。而過去清廉的司法官,也被社會歧視。

4、 目前的特偵組所有成員,沒有檢舉他們的同事與過去的長官,顯然沒有正義感,刻意維護貪污腐化的長官與同事,也對清廉的司法官不公平,當然得不到社會大眾的信任。

5、 所有新聞工作者,也沒有人會相信司法官清廉,因為他們自己就與司法官一起洩露偵查內容,公然違反刑事訴訟法,而且信仰有罪推定原則。

6、 台灣司法進步緩慢的次因,是大法官與各法院的庭長、院長,不會寫國際學術論文,寫不出國際級的法律教科書,知識水準太差,使台灣的司法人員與法學者被國際的法學界看衰、歧視,司法人員因此自卑感嚴重,然後以踐踏百姓人權的方式來洩憤。賴英照,不如康德太多。

7、 台灣司法進步緩慢的次因,是台灣各大學的法律系學者,沒有國際學術地位不會寫國際學術論文,寫不出國際級的法律教科書,造成台灣的司法官、律師知識水準太差,遠遠不如德國、日本、香港。最差的是政大的法律系。

 

參考資料:蔣經國院長交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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