陳先生問:

我有一問題請教,如果父母(任何一方)死亡,生前簽帳的「信用卡款未及清償」,銀行是否可以向其配偶、子女或領養子女追討?如果卡債太多,繼承的配偶和子女根本還不起,是否有何解決辦法?

謝岳龍律師答:

當父母任何一方因故死亡,即發生繼承關係,依《民法》規定,死者的配偶及子女(包括養子女)承受死者「財產和債務」。

但事實上常有死者沒留下財產,反而留下龐大債務,這時繼承人就要思考是否要放棄繼承,依《民法》第1174條第一、二項規定,繼承人可拋棄其繼承權。應於知道他有繼承權利起的三個月內,以書面向法院聲請「拋棄繼承」。

因此,父母一方生前因使用信用卡所產生的「卡款債務」,如果該債務遠高於父母所留的遺產,這時繼承人就可依上述規定辦理拋棄繼承。要注意的是,拋棄繼承有三個月時間限制,如果超過此期間,就不能再為拋棄繼承。

但是父母的遺產是否高於債務?不是繼承人所了解,要繼承人馬上決定拋棄繼承或承受一切債務,實在強人所難,因此去年五月22日,《民法》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,已將繼承制度從以往「概括繼承」改為「全面限定繼承」,也就是顛覆數千年來「父債子還」傳統。

所以父母生前所負的「卡債」,配偶及子女僅就繼承遺產的範圍內,負清償責任,銀行不可再就繼承人的財產主張任何權利。

【摘要1.20.2010 蘋果 呂志明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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